这次上交所草拟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减持股份》。
一是美满股份减持规定系统。将此前分散在业务细则、业务通知、监管问答中的有关划定加以整合,并进行陆续编号治理,从而形成以股东及董监高股份减持指引为中心,以询价让渡和配售指引、创投基金减持出格划定为配套的股份减持自律监管规定系统,提升规定扼要敦睦度。
二是严格规范大股东、董监高档主体的股份减持行为。在原有股份减持划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美满了具体的执行铺排。从严做好大股东减持治理,明确各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与其转融通出借尚未送还或者约定购回式证券买卖尚未购回的股份数量归并推算等要求。沉申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等情景下不得披露减持打算等要求。美满大股东与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负面情景,明确因涉及有关违法违规情景的,在相应期限内不得减持。
三是强化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严格落实减持预披露要求,进一步强化通过大量买卖减持股份必要提前15个买卖日预披露的划定。将减持打算的功夫区间由最多6个月调整为最多3个月,更好明确市场预期。
四是切实防备绕路减持。落实“有效防备绕路减持”的要求,针对利用“身份”绕路、利用“买卖”绕路和利用“工具”绕路作了铺排,进一步明确了大股东、董监高在离婚、遣散分立、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司法强造执杏注股票质押等证券买卖违约措置,执行赠与,以及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买卖、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认购申购ETF等情景下的规定合用。
此表,还对询价让渡和配售业务中的买卖过户流程等作了必要的优化。